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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/6/29
有效日期:2024/12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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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电解盐次氯酸消毒设备
7 检验规则
7.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
7.2 出厂检验
7.2.1 设备在交货前须按规定的项目及试验方法逐台进行出厂检验,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才能交付使用。
7.2.2 出厂检验项目
出厂检验应根据本标准5.2.4、5.5、5.6.2、5.6.4等条的要求,6.3条及6.6条的规定进行直观检查、通电操作和绝缘试验。
湖北电解盐次氯酸消毒设备
7.3 型式检验
7.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形式检验。
a.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. 正式生产后,产品主要的材料及元器件有较大变动时,电解槽结构参数改变时,电加工工艺改变时;
c. 正常生产中,每生产100台(年产少于100台的每年1次);
d. 产品停产,恢复生产时;
e.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f. 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7.3.2 型式检验应根据本标准第5章中各项技术要求按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。
7.3.3 型式检验中任一台被检设备,存在某一项不合格时,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,如果仍不合格应停止生产,待查清原因后,重新进行型式检验。
7.3.4 形式检验抽样台数应不少于3台。
7.3.5 形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进行生产。